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省质协在我省质量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依据

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管函〔2006〕321号)和《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安徽省质协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二、会费使用范围

省质协组织开展推动我省质量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省质协日常运作的部分经费支出。

三、会员义务

凡自愿申请,经审核批准加入省质协的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义务,并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按会费收取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

根据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及会员性质的不同,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会员可以按自愿原则,高于上述标准缴纳会费。

五、会费缴纳时间及办法

会员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通过电汇、支票等形式,将会费直接交至省质协;新会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会费。省质协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开具“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

会员因特殊情况可书面申请缓缴或减免会费,无故连续两年未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费管理

根据财务制度对会费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协会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办法自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省质协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