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定为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简称省质协),英文译为ANHUI QUALITY CONTROL ASSOCIATION,缩写:AQCA。 第二条 性质 省质协是由全省工业、交通邮电、工程建设、商业服务等行业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致力于质量管理、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省质协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业务指导部门为中国质量协会。省质协接受省经济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省质协办公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邮编23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质协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宣传和推进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与省内外院校、科研院所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成果。 (四)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培训、咨询服务;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和卫生等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咨询服务。 (五)组织实施“安徽省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和激励先进,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六)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各市、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市、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质协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质协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省质协章程,自愿加入省质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质量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较突出成绩者; 2、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拥护省质协章程,自愿加入省质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工业、工程建设、交通邮电、商业服务等工业、商业和科研、教学、情报、检测、标准化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省质协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参加省质协的活动;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省内外及出国考察等权利; (三)获得省质协服务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四)有对省质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省质协的决议; (二)维护省质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省质协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原则上一年交纳一次; (五)向省质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省质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二年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省质协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省质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专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省质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省质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省质协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会可以聘请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有声望的专家、学者兼任省质协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四条 省质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省质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省质协理事长为省质协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省质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省质协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省质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质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聘用工作人员,交理事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省质协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省质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省质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省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省质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省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省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省质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省质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省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省质协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省质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省质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省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质量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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